福建:采纳审计建议 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多图)

  近日,为提高各地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纳审计建议,进一步规范制度管理,联合修订下发了《福建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绩效管理等方面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今年上半年,福建省审计厅对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原厅长开展了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审计发现,《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等具体内容规定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于操作等问题。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修订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检查,指导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省环保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审核并提出专项资金预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办法》明确了绩效管理。省环保厅负责设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绩效目标,对绩效主要指标实施动态监控,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办法》细化了分配办法。专项资金按照各地重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情况两类因素,统筹分配至相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详细设置了因素指标权重和各类补偿系数。同时,还细化了专项资金的下达程序。

  《办法》还指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郑晓冲 李枫)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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