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发展遇新变未来监管需再升级【组图】

  本报记者 邵志媛 见习记者 韩鹏栓报道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迅速兴起,覆盖了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

  但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金融科技本身存在的技术风险和推动金融生态变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给现行监管带来了挑战。

  未来,在继续推动金融功能创新方面,如何面对“冲击”“矛盾”迎难而上,有分析称,应找准痛点,发力监管。

  迎发展促变革

  记者注意到,自1980年至今,金融科技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金融科技1.0(标志:金融部门内设IT部门);起步期,金融科技2.0(标志:互联网金融和移动互联网);目前中国以百米冲刺之势快速进入成长期即金融科技3.0(标志:IT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金融机构的紧密结合)。

  据相关统计,新注册的金融科技公司数呈现随年增加态势,增长率在17%-45%之间,从2013年到2015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金融科技行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公司增长率达到100%以上,这种增长在2015年达到顶峰,共有4300家金融科技公司成立。

  可以看到,当金融科技产业对全球社会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中国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领头羊”。随着新兴技术,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金融的深入“联姻”,金融科技3.0概念渐入人心,金融服务向长尾客户普及,大幅提升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效率,这也将是金融业顺应信息化科技时代所产生的一次深层次的变革。

  银行客户李亚斌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科技越来越发达,已经体现在方方面面,例如,过去业务来往要多次往返银行,现在通过手机银行移动终端操作就可以完成。传统的支付方式已经被主流的扫码付款所替代。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银行、商场、大卖场都已经使用智能机器人替代人工作为排队指引、业务办理、引导消费等,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了。”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也发生着深层次的变革。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前行长李礼辉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分析称:“首先,数字信用加持商业信用。最初,信用形成的传统模式有明显的局限性,由于信用需要积累,因而信用的建立需要较长的周期,导致信用形成的成本过高。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技术发现信用,创造信用,发掘小微企业和平民大众的信用价值,应用区块链技术则建立了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从而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

  “其次,云计算加持中心化技术架构。云计算实现了计算资源的共享,具体而言,应用者不用投入巨大资源建设系统化的技术架构,可以在云端上获取必要的计算资源,而且只需要按照使用量付费。金融机构应用与计算技术,向金融云迁移,可以共享科技资源,节省科技成本,提高创新效率,为客户提供无缝链接的高效服务。”李礼辉补充说。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金融科技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鉴于金融科技本身存在的风险,强有力的监管亟需跟上步伐。

  去痛点强监管

  记者了解到,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金融监管方面,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但是,惯有的按主体、地域分割的监管模式面对“新经济”形态时,使得金融科技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员、汉德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杨望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痛点,首先是来源于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理论认为,基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两个基本认识,金融机构通过分子分母对策,即对资金来源方与资金运用方加以甄别与约束,则可较为有效地规避风险。而监管机构只需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则可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一方面,市场中的直接融资行为有了更多的技术便利,在这种行为中买卖双方不经过金融中介直接交易,这些风险监管部门如何把控?其实是比较困难的。另一方面,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爆炸式增长,使得交易主体在寻求金融产品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变得快捷方便的同时,也更难以确定信息的可靠性。”

  “其次,金融科技混业的特征与分业的监管模式产生矛盾,金融科技天生具有跨界的细胞,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新兴业务的交叉,造成了监管对象的模糊。在我国一行三会的大框架下,谁负责监管?其监管准则是什么?都较难找到明确的界定。”杨望说道。

  “另外,有效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金融科技监管的一大短板。金融科技多用于解决个人信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这两方面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而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担能力有限,并且监管的触及能力也不足,一旦出现风险,其受众数量和社会危害将更为严重。”杨望补充说。

  同时,金融分析师赵欢也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当前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心化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运转依靠大型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模式相对应的监管形式,有进一步统一的可能。不管监管部门如何调整,最终是中心化的,而金融科技则颠覆了这种中心化。目前集中的、中心化和针对单一机构的监管框架,面对当前分布式、去中心化和针对平台的金融科技创新,存在极大的挑战。”

  那么,在金融科技带来的新冲击下,监管痛点明确后,如何更有效地进行发力?

  赵欢指出,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目前法律法规缺少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监管严格短期内可能会引发行业阵痛,甚至会有企业和投资人恐慌,行业大洗牌将会越来越多。但是最重要是在强监管下,行业将实现优胜劣汰,能够留下来的金融科技平台,经过此次洗礼,会得到更多投资人和市场的认可。

  除此,杨望也向记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他指出:“首先,可以适当使用"穿透式监管"。按金融法学对监管的分类有主体(组织)、行为、客体(产品)的区分。"穿透式监管"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进行监管。对于相似的业务,采取较为一致的政策和规则标准。"穿透式监管"实际上是客体,即产品监管的一种。它能够较为有效解决金融科技跨界交叉性的监管问题。”

  “其次,合理运用"沙盒监管模式"。"沙盒监管模式"首创于英国,它是FCA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的流程简化、有效授权和风险可控的测试环境和"缩小版"的真实市场。金融科技企业可以实现小范围的真实环境测试,接受监管部门意见,及时调整产品。监管部门也能对其监管规则进行调整,在不影响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同时,保证监管有效性。”

  最后,科技赋能监管。杨望指出:“科技不仅可对金融赋能,也同样在监管方面能起到正面作用。如深交所目前建成的自主研发的智能监管辅助系统"企业画像",它集成了深交所历年的监管数据,能够准确反馈关联关系、质押预警、财务异常等一系列风险。”

  总之,金融科技在不断发展的态势下也推动了金融监管不断加强,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金融科技的本质和“灵魂”最重要是回归到对金融的服务中去。未来金融科技将发展到何种程度,都不能抛离对金融的基本原则、职能和规律。相信随着人们对金融科技认知加深,金融监管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会日趋完善。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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