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建议适当降低 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图)

■本报两会报道组左永刚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证监局局长李秉恒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2份建议。他建议有关部门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以此以降低税负,鼓励上市公司核心骨干积极参与股权激励。他还建议适当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针对企业社保负担过重问题,李秉恒建议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保征收机构改革的同时,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工作,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综合考虑企业类型、企业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费率;二是根据企业年平均工资与当地平均工资的上下差异,实行更为灵活的社保费率标准。适当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减负,提高企业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三是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用工作,明确政策改革推进的预期,给予企业调整缓冲的时间。

李秉恒指出,实践中,上市公司被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取得实际收益时适用的税率往往在30%以上,且根据要求,在股权激励解锁或行权时须先行按全部解锁或行权股份计算税款。同时受《公司法》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其每年减持比例不得超过25%,但计算税款时须按全额持有或行权股份进行计算。即被激励对象不仅在接受股权激励时须自筹资金(自有或借贷)付出较高成本来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且其在未通过减持获得收益时还须自筹资金承担全额持有或行权股份的税款。此种税务处理模式使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并不能较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无法吸引优秀人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初衷有所背离。

因此,李秉恒建议有关部门适当调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所得调整为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固定税率;二是参考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政策,对纳税时点进行调整,在个人转让股权时进行纳税。以降低税负,鼓励上市公司核心骨干积极参与股权激励,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措施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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