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图片来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6日电 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26日消息,近日原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郗同福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共计折合人民币58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告称,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601008)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南京市江宁县(区)委常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等职,被控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33万余元、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万余元),而这其中的1300余万元贿赂都与房产有关。他不仅违规与亲友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权超千万元,获65套房产、30个车位的分红,还以低于市场价140余万元的超低价两次“购得”心仪房产。正是这些房产,让郗同福沦为了别样“房奴”,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最高检官网信息显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郗同福利用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江宁县(区)委常委,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连云港市连云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郗同福与其妻弟李某甲等人共同持股,经营着多个建筑工程队和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正是南京的这家市政公司,让郗、李二人仅出资500万元却轻松获得1715万元的“股份”,进而为郗、李二人带来“股权分红”——在连云港的65套房产和30个车位,折合人民币4313.79万元。
报道称,郗同福受贿案系江苏省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例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江苏省检察院指定镇江市检察院管辖,镇江市检察院于2018年7月6日提起公诉。
郗同福简历:
郗同福,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任江宁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1995年5月,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1999年6月,任江宁县委常委;2001年1月,任南京市江宁区委常委;2002年12月,任南京市江宁区委副书记;2004年1月,任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05年7月,兼任连云区委书记;2007年12月,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组成员,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2009年8月,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2012年1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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