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吕兴平、林升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组图】

关于对吕兴平、林升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吕兴平,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林升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

经查明,吕兴平、林升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吕兴平和林升智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8年 6 月 10 日到期,到期后即自动终止,不再续签。公告显示,吕兴平持有公司股份 138,42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0%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升智持有公司股份 133,194,6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6% ,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关于深圳交易所对公司股东 〈 一致行动协议 〉 到期问询函的回复函公告》,称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足以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的情形,因此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同时公司对 2018 年 6 月 11 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中相关 内容进行更正,并披露了吕兴平、林升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吕兴平、林升智两名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其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5% ,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两名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吕兴平和林升智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吕兴平、林升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吕兴平、林升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 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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