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胜诉乐视 获赔743万元【多图】

据了解,电连技术15日午间公告称,电连技术胜诉乐视,公司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其与乐视公司的采购货款争议事项或将告一段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乐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电连技术支付货款743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5年9月8日,电连公司与乐视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乐视公司向电连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并根据乐视公司通知交付产品。合同签订后,电连公司依约供货并向乐视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乐视公司采购总额为7,658,740.09元。2016年11月29日,乐视公司与电连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延期支付部分货款即7,432,166.1元进行了确认,但乐视公司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对此,被告乐视公司辩称,因为财务人员流失,无法核实具体欠款金额;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而且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降低。

法院认为,电连公司与乐视公司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

关于货款金额,法院认为,电连公司主张为7,658,740.09元,包含《补充协议》确认的货款7,432,166.1元,以及2016年10月的货款,双方对《补充协议》已确认的事实并无异议,就2016年10月货款而言,电连公司提交2016年5月及10月的《订货单》、《送货单》等证据,但根据上述证据显示实际收货人为华贝公司,且并无证据证明乐视公司指定华贝公司收货,故电连公司关于乐视公司欠付2016年10月货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电连公司是否仍享有对乐视公司的债权,法院认为电连公司现在向乐视公司主张债权并无不妥,但金额应以《补充协议》确认的货款7,432,166.1元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乐视公司出具《补充协议》后未及时还款,电连公司有权主张利息,但计息标准过高,予以调整。

电连技术方面认为,如乐视移动公司按此判决执行归还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资金,将增加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对公司有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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