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证监发〔2019〕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辖区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范围由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扩大到全国,同时调整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为推进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政策有效落地,支持辖区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向我局申请出具税收优惠年度证明材料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满足《通知》《公告》有关享受税收政策的规定;
(二)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五)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七)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申请方式
符合上述享受税收政策条件、注册地在广东辖区(广东省除深圳市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私募税收优惠”模块向我局提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账号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机构P码,密码自行创建),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
联系人:苏艳霞020-37853731;黄茜颖020-37853863。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