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多图)

(原标题: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昨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意味着目前已超2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正式进入独立子公司运作时代。

《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在业务范围方面,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在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方面,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相比于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绝大部分条款并未作显著修改,只是在以下几方面稍有变动。在股权管理方面,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实际上,《办法》的正式出台只是靴子落地,目前包括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商行在内的近20家银行以发布发起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公告,可以说,成立理财子公司将是未来银行理财运作的主流模式,这也符合国际趋势。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位银行资管部人士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对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准备进度不一。有的股份行已经把子公司组织架构等公司组建方案准备充分,但大行进展则相对较慢,目前仅是宣布了成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但内部筹备成立等相关准备工作则在初步阶段,进展不大。

北京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预计,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监管部门很快将会公布第一批批筹名单,国有大行尽管发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公告较晚,但很有可能是在第一批批筹名单中。

根据《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保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在法律关系上,银保监会方面明确,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除《办法》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与理财子公司合作 顺应大势加强能力圈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引起私募的密切关注,不少私募将之视为与银行开展合作的新机会。

星石投资副总经理易爰言认为,在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的压力下,理财子公司需要研发更多类型的产品填补预期收益产品消失的空白。然而组建优质投研团队非一朝一夕之功,私募基金有望与理财子公司加强合作。

银叶投资首席策略官陈琦坦言,合作机会大于竞争。银行理财子公司在销售门槛、权益投资、产品分级等方面比内设资管部门时有所放松,加上牌照和规模上的优势,将给包括私募在内的资管机构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不过私募在净值化管理、人员专业化、激励机制上有优势,在提供更丰富的投资策略、平滑资产配置业绩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双方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一位债券私募人士认为,私募与理财子公司基于各自优势,短期更偏向于合作。但长远来看,当理财子公司的激励机制和投研能力完善后,竞争不可避免。“通过投顾合作,私募帮助理财子公司完善投研体系、培养人员;理财子公司从中吸收私募的投资逻辑、投研资源等。未来如果建立市场化人才机制,优秀的理财子公司完全有可能把投研做好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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